福州市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参保和缴费指引
2024-08-06
更新时间:2024-08-06 13:47:42作者:未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67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工作通知》(辽价发[2015]20号)的要求,为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水量和水价。
按年度用水量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分阶梯递增。
1. 家庭人口4人以内(合4人)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192吨以内(含192吨),执行基础水价;192吨以上至240吨(合240吨)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水价;240吨以上部分,执行3倍基础水价。
2. 家庭人口数5人以上(含5入)的居民用户,每户人均年用水量48吨以内(含48吨),执行基础水价;48吨以上至60吨(含60吨)部分,执行1. 5倍基础水价;60吨以上部分,执行3倍基础水价。
二、 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沈阳市内(不含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
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量在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因故未在考核日期抄表的,按实际抄表日的实际总
水量推算一年(365天)的考核水量,操作方式由各供水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多人口家庭用水。
居民用户超过4人的家庭,持户口簿、暂住证或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供水企业营业网点进行申报。
五、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托幼园所、养老机构、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用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等意见》要求,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按基础水价的1.1倍执行。
六、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一律按第一阶梯价格收取水费。
七、各供水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对外公示,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査询和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定期发布居民用水情况,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来源:
https://www.shenyang.gov.cn/zmhd/szxx/xjhff/zx/202201/t20220128_2704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