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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特困人员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24-02-21 19:27:32作者:佚名

揭阳特困人员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如何界定?

  问:揭阳市特困人员认定时如何判断法定义务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特困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5、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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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