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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23-10-30 15:10:28作者:未知

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办理材料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联系电话

  东港:0415-7149007 凤城:0415-6882808 宽甸:0415-5135002

  振兴:0415-2312891 元宝:0415-2886802 振安:0415-2147308

  合作区:0415-2147608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点击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本文标签: 内地  港澳地区  凤城  东港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