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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海曙区住房补贴

更新时间:2023-12-12 00:54:23作者:未知

海曙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海曙区住房补贴

  海曙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为落实海曙区范围购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本次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订时间为准。

  二、补贴对象

  在海曙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商业、办公用房;

  (二)车库、车位;

  (三)征拆安置;

  (四)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

  (五)通过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夫妻析产及更名、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方式获得的房产。

  三、补贴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宅。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不含税部分)1%的货币补贴(以房地产企业交付结算出具的购房发票为准),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二手住宅。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 万元。

  四、补贴申请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

  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

  1.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

  (二)二手住宅

  1.二手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

  6.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兑付

  (一)受理。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新建商品住宅取得购房结算发票、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凭上述有关材料进行补贴申报。

  (二)审核。

  住建部门牵头对申请补贴房屋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交易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住建部门计算补贴额度、发放兑付,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兑付。

  审核后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住建部门按月统一拨付给购房者(当月申请,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住建部门牵头,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六、资金保障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住建部门负责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每月负责分类编制《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作为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七、申领时限

  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开具购房结算发票一年之内、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六个月内,自行至住建窗口办理申请。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八、风险管理

  (一)购房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的,2023年10月1日后通过撤销、变更合同再重新网签(同一家庭成员,指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同一房源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二)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购房人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应在退返领取的购房补贴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

  (四)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九、监督管理

  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暂停企业网签并取消房地产企业白名单资格。

  十、其他事项

  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购房补贴专窗。

  新建商品住宅咨询电话为0574-87103695、二手住宅咨询电话为0574-87236383。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备注:购房补贴自2023年12月6日(本周三)起正式受理。

  点击下载:购房补贴申请表

  政策来源:海曙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vcI71PT9JxJnj_L4CPbFfw

本文标签: 购房人  原件  复印件  二手  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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