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洛阳商品房契税补贴申领范围 洛阳购房契税补贴
2024-04-12
更新时间:2024-04-12 16:56:10作者:未知
4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官网发布《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条例》拟解决的问题
(一)健全管理体制,推动依法养犬。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城管部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执法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
二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实施犬只个体识别,优化养犬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现信息跨部门共享。
三是加强犬只疫病处置。
实行犬只强制免疫,明确疫病上报、诊断检疫、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要求,消除公共卫生风险隐患。
(二)落实养犬人责任,引导文明养犬。
一是新增禁止虐待、遗弃犬只相关规定。
明确单位和个人养犬条件,对虐待、遗弃犬只设置罚则,适当提升养犬门槛。
二是规范常见不文明养犬行为。
依法对遛狗不牵绳、未清理犬粪等行为开展执法管理和处罚。
三是推行养犬人信用管理。
对被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三)强化危险犬只管理,保障安全养犬。
一是加强流浪犬只管理。
明确镇(街道)负责控制和移送本辖区流浪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烈性犬、大型犬管理。
明确拴养圈养、张贴警示标识、及时寻找并报告等义务,严格限制外出活动和进入限养区。
三是鼓励见义勇为。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群体,政府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主要要点↓
养犬划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包括犬只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犬只管理服务、养犬行为准则、危险犬只管控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中适用范围明确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退役工作犬按本条例执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提到,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和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犬只如何管理?
在划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后,限养区内每户原则上限养一只犬,但是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者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禁养犬品种目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养犬人基本行为规范中,明确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犬吠以及其它养犬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携犬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使用犬绳牵领,牵领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领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随身携带清理犬粪的物品、器具,对犬只粪便清理;不得放任犬只在他人车辆等私有财产或者楼道、电梯、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便溺;携犬乘坐电梯的,束紧牵领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外出为犬只佩戴嘴套。
有哪些场所禁止犬只进入?
关于场所禁入,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除外: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执法部门报告。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危险犬只如何管控?
关于流浪犬只处置,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人、公共场所经营者等应当对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流浪犬只实施有效控制,并将控制的流浪犬只送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处置。
在非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拴养、圈养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烈性犬、大型犬意外走失、逃逸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寻找,并立即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不得将在非限养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带入限养区。因就医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进入限养区的,应当采取束犬绳并加装嘴套或者装入犬笼的防护措施。非限养区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应当采取束犬绳并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且不得带入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域。
伤人犬只如何处理?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犬只因伤人被依法没收后,不得再以领养等任何方式进入社会。对制止正在发生的犬只伤人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见义勇为个人或者群体,有突出表现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何要修订《条例》?
在这份《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备注了起草说明,其中提到修订《条例》是为了健全管理体制,推动依法养犬。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二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犬只疫病处置。
落实养犬人责任,引导文明养犬。
一是新增禁止虐待、遗弃犬只相关规定。
明确单位和个人养犬条件,对虐待、遗弃犬只设置罚则,适当提升养犬门槛。
二是规范常见不文明养犬行为。
依法对遛狗不牵绳、未清理犬粪等行为开展执法管理和处罚。
三是推行养犬人信用管理。
对被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强化危险犬只管理,保障安全养犬。
一是加强流浪犬只管理。
明确镇(街道)负责控制和移送本辖区流浪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烈性犬、大型犬管理。
明确拴养圈养、张贴警示标识、及时寻找并报告等义务,严格限制外出活动和进入限养区。
三是鼓励见义勇为。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群体,政府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目前,该草案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2024年5月10日前反馈至成都市公安局。通过信函方式,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邮寄至:青羊区文武路136号成都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特管处,邮编610031。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发送至:36642589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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