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济宁市工伤赔付标准
2024-04-15
更新时间:2024-04-15 13:31:43作者:佚名
一、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2023年2月1日起,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701元/人•月(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地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对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4、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5、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16.17.18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人社通[2011]150号)、《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关于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函》(黔人社函[2020]46号)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1、在本通知下发前(即2010年7月28日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即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2、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即2010年7月28日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即2010年7月28日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