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023-08-16
更新时间:2023-08-16 18:24:28作者:佚名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给予补偿。
2.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
3.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被征拆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4. 被拆迁合法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进行安置。
5.企业设备设施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评审结果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评审净值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进行安置。
6.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缴纳所得税确定的企业净利润数额,补偿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7.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给予补偿,其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及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补偿。
8.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养殖用房,其养殖管理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养殖畜禽舍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对应等级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不享受搬家费、过渡费和奖励。
9.其他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2)对应等级给予补偿。
10.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11.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给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附件6)给予补偿。
13.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以及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者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14.征拆工作经费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误工补助,依法依规按《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附件7)执行。
15.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政策来源:http://www.yueyang.gov.cn/gfxwj/szfwj/content_2098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