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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单位集体户指南(南京集体户口迁入政策)

更新时间:2023-05-31 17:40:25作者:佚名

南京单位集体户指南(南京集体户口迁入政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办理条件: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定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办理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办理地点: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部队团以上单位

  办理条件: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办理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办理地点:在团机关驻地设立单位集体户。

  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

  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出具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地址、人员定额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合法稳定房屋证明。

  办理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注意: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应当与单位签订落户协议书。符合本规定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但单位不同意落户,经公安机关书面告知10个工作日后,单位仍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本文标签: 集体户  单位  户口  人员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