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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法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更新时间:2023-10-25 13:13:53作者:佚名

信阳法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3、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任现职以来或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四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见习期满。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满3年。

  2、申报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执业公证员满4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执业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博士学位。

  3、申报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3)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4、申报一级公证员,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5、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要求的人员可按照学历破格申报参评;任职年限未达到相应要求,业绩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按照我省“绿色通道”等相关政策年限破格申报参评。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能熟练运用公证理论解决公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业务,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能够独立承办各类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4)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1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1篇以上。

  (5)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1件,点击率达到1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7)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二)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具有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

  (4)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4条以上,且前4条中须具备2条: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5件。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办理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公证事项2件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6)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2篇以上。

  (7)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2件,点击率均达到2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10)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三)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2)具有丰富的公证实务经验,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适用法律正确、格式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4)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

  (5)近五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案卷。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破格人员须符合下条件中的5条以上,且前5条中须具备3条:

  (1)年均办理公证案件3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8件。

  (2)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出色办理全省重大疑难公证事项3件以上,得到公证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6)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撰写的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采用3篇以上。

  (8)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3件,点击率均达到30万以上的,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为优秀。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中国公证协会奖励。

  (10)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3项以上。

本文标签: 公证员  条件  建议  本专业  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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