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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06 10:44:24作者:佚名

珠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珠医保〔2023〕62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通知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4年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承担。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30元。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管理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限生育保险”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区分甲、乙类结算。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支付。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怀孕后,应选定一家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检查机构),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产前检查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每孕次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为2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选定和变更产前检查机构参照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每孕次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中,市外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参照职工医保住院相应的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结合实施情况可调整为参照职工医保相应的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管理

  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市内待遇标准执行,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在生育待遇项目支出。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可选择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22〕2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

本文标签: 医保  居民  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  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