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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更新时间:2023-08-29 13:34:17作者:佚名
绍兴嵊州市公租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指南如下:
政策来源:嵊州市住建局
点击查看:http://www.szzj.gov.cn/art/2022/7/5/art_1229351765_1869929.html
一、准入管理
(一)一般规定
1.申请人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3.对申请人的住房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宅和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情况。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核对的结果为准。
5.对申请人的财产审核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企业投资、债权、有价证券、车辆等。
(二)申请人范围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6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并在本市居住3年(含)以上的外地户籍且当地无房务工人员。
(三)申请条件
1.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1-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者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在我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部分)、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转让未满5年的住房(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已转让(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等)满5年的房产不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办理浙江省居住证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我市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经济条件
(1)家庭收入
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万;
2)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万元。(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4.办理流程
(1)公租房保障申请办理流程及时限可参考表1。
(2)申请人公租房保障申请所需材料可参考表2。
二、配给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公租房保障标准应包括实物配租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
2.申请人分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系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
(2)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3)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上、100%以下。
3.申请家庭保障面积:1-2人家庭住房面积计算5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住房面积计算60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
1.房源集中分配时应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顺序,选房或摇房过程宜由公证处全程公证。
2.公租房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应视为自愿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
(三)租赁补贴
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提供对应的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1.保障面积:
如1-2人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50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3人(含)以上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2.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家庭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元;二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三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保障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二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元;三类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3.补贴计算:市区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三、后续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应在每年的12月1日至30日期间,主动向原受理社区申请复核,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原受理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保障或调整租金补贴。对未按年审规定进行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
2.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保障条件继续保障,但需确定新的申请人,保障期限到当年年底为止。新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继续予以保障,未通过年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直接注销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