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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处罚规定(衡阳市养狗条例)

更新时间:2023-10-23 18:41:37作者:佚名

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处罚规定(衡阳市养狗条例)

  对违反《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不予办理登记,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3、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和嘴罩,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构成治安违法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标签: 公安机关  拘留  不改  养犬  衡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