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江苏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文件)
2023-05-31
更新时间:2023-05-31 10:46:28作者:佚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一)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二)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四)申请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四、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申请人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四)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五)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七)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其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八)故意隐瞒收入、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九)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能同时享受吗?
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经过哪些审核确认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九、办法在优化简化程序、加强政策衔接方面。有何考虑?
(一)乡镇(街道)审核过程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仅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二)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规定可以简化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打通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享受本地救助待遇的通道。
(三)加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档级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的衔接。各地可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关行业标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进行细化,开展综合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精神、感知和社会参与状态纳入综合评估指标,借助专业力量,积极探索更加全面精准的评估办法。
十、特困人员出现哪些情形要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七)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