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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更新时间:2023-07-26 18:39:32作者:未知
(1)医疗费
具体费用:因工伤而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康复费
具体费用: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伙食补助费
具体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赔偿标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4)交通、食宿费
具体费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赔偿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赔偿标准:
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
(5)辅助器具费
具体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具体费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赔偿标准:按照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时间不超过12个月,情况严重,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赔偿机构:用人单位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7)生活护理费
具体费用:住院停工留薪期间的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和评定伤残后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图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赔偿单位:前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9)伤残津贴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负责
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南省标准如下图: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用人单位赔偿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另外:
①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②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③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