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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指南(海南省灵活就业社保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13 17:17:48作者:未知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指南(海南省灵活就业社保政策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

  (1)按季或按年的方式缴存金额足额留存在账户时间可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三)办理渠道

  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材料按照我省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提供。

  (五)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按我省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