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区公租房拟登记保障资格名单
2023-12-05
更新时间:2023-12-05 17:18:25作者:未知
部分退役军人补贴调整方案: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4180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862元;其它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3580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502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70元执行。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
五、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执行。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