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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区通办适用对象

更新时间:2023-05-16 10:45:54作者:佚名

泰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区通办适用对象

  泰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市区通办适用对象:

  市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预售)合同的房屋,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根据便利、自愿原则,选择市区任一受理地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一)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企业、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推荐使用《泰安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载地址 http://fg.taian.gov.cn/col/col47749/index.html)。

  (四)委托代理证明。法定代理提交监护人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提交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租赁房屋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可提供该房屋的不动产产籍证明;出租房屋有共有产权人的,还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

  详情:

本文标签: 身份证明  房屋  权属  代理人  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