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后重新认证可以恢复吗?
2023-12-16
更新时间:2023-12-16 00:46:00作者:佚名
不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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