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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私家车报废规定(兰州市机动车报废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26 17:17:57作者:佚名

兰州市私家车报废规定(兰州市机动车报废规定)

  兰州市私家车报废规定

  1、使用年限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2、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变更使用性质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兰州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规定

本文标签: 汽车  非营运  使用年限  千米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