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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兴国县公租房申请办理指南(兴国县公租房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11-01 19:43:02作者:未知

赣州兴国县公租房申请办理指南(兴国县公租房信息网)

  事项名称: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设定依据:《兴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兴府发[2013]2号)

  受理范围:县城区内无房家庭、本县其他乡镇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城镇职工

  受理单位:兴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住房管理服务股

  办理时间常态化受理(工作日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797-7058697、7058685

  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为县中心城区的(即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

  (4)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或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或拥有两辆及两辆以上小型汽车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均以新车发票为准);

  (5)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注册资金8万元(不含8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房注册资金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享受税优惠政策未缴税款的申请人,由税务机关在税收缴纳证明上注明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提供店铺(场地)租赁合同原始及复印件;

  2、本县其他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和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赠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及已工作的共同申请人应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1年(含)以上并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提供同期连续缴纳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的缴纳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在校学生的,需提供本县城区学校就学证明,在外地就学的不得为共同申请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在本地的同期暂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

  (5)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或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或拥有两辆及两辆以上小型汽车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均以新车发票为准)。

  (6)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注册资金8万元(不含8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注册资金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享受税优惠政策未缴税款的申请人,由税务机关在税收缴纳证明上注明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提供店铺(场地)租赁合同原始及复印件。

  3、新就业城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在本县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2)本人及其配偶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直系亲属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以下;

  (4)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或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或拥有两辆及两辆以上小型汽车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均以新车发票为准)。

  (5)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注册资金8万元(不8万元)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注册资金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证明,享受税优惠政策未缴税款的申请人,由税务机关在税收缴纳证明上注明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提供店铺(场地)租赁合同原始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家庭至住房管理服务股领取申请表;

  2.申请家庭递交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至住房管理股务股;

  3.住房管理服务股联合有关单位进行协查中核并公示;

  4.住房管理最务股根据审核情况 组织符合中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分配

  分配时限

  实行常态化受理,视房源情况摇号分配

本文标签: 万元  申请人  住房  县城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