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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更新时间:2023-10-19 17:58:14作者:未知
为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从2023年9月起对全市参保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参保单位欠费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二、具体浮动费率的确认办法。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省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参保单位在人社部确定的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
(一)参保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参保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标准见附表)
(二)按照项目参保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在1‰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具体浮动标准见附表)
(三)参保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四)参保单位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0人以上的;
(2)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3)骗取或者联合从业人员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