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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明区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政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7 00:27:32作者:未知

厦门思明区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政策公告

  思明区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即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三、报名时间

  全区各类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为2024年8月11日(星期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一)区属公办性质幼儿园

  根据《厦门市“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工作方案》,我区区属公办性质幼儿园实行“幼儿园入学一件事”“不见面”办理。

  1.网上信息登记时间及方式:8月3日至8月6日,区属公办性质幼儿园片区内年满3周岁的本区户籍适龄幼儿的家长通过“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微信公众号“厦门i教育”进行幼儿园入学网上信息登记。具体请关注《思明区2024年区属公办性质幼儿园小班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无上网条件、8月7日至8月10日期间落户我区、因故错过等原因未进行登记的区属公办性质幼儿园片区内适龄幼儿,其家长可于8月11日进行网上信息补登记,也可携带相关就学材料至片区幼儿园现场报名。届时,幼儿园将组织线下咨询。家长如需咨询,可预约前往。

  2.初审结果查询时间:8月11日至8月12日。家长登录系统,查看网上信息登记的初审结果(网上信息登记成功且初审通过者无需到片区幼儿园现场报名)。

  3.统筹志愿填报时间:8月12日。片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远超幼儿园可接收人数,需对适龄幼儿进行调拨的幼儿园的家长要网上填报志愿。

  4.查看录取结果时间:8月14日。家长登录系统,查看录取幼儿园。

  符合政策性照顾对象等人员的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属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对象,可采用网上登记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家长可通过关注报名园所张贴的招生通告、微信公众号或致电幼儿园招生电话,了解报名的相关事宜。

  四、报名条件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对象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幼儿应与父亲(母亲)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幼儿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如果适龄幼儿父母双亡,其户籍应与监护人户籍同册。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以及生源爆满幼儿园的招生对象除符合“两一致”外,根据我区实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适龄幼儿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内房屋产权,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原则上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能有一个幼儿入读,多孩家庭除外。

  (2)适龄幼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立拥有片区内房屋产权;适龄幼儿出生后与父亲(母亲)的户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同册,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三年及以上(即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除户籍外还需提供实际居住的相关佐证材料;父母在厦除实际居住地外确无房产或父亲(母亲)已购片区外房产还未交付使用。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原则上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能有一个幼儿入读,多孩家庭除外。

  (3)适龄幼儿的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母)拥有片区内房屋产权;适龄幼儿出生后与父亲(母亲)的户籍及(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母)户籍同册,且与(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母)实际居住三年及以上(即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除户籍外还需提供实际居住的相关佐证材料;父母在厦除实际居住地外确无房产或父亲(母亲)已购片区外房产还未交付使用。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原则上同一套房产三年内只能有一个幼儿入读,多孩家庭除外。

  (4)适龄幼儿的父母在厦除实际居住地外无房产或父亲(母亲)已购片区外房产还未交付使用的,适龄幼儿的父亲(母亲)或适龄幼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租住片区内公有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并持有合法有效的片区公有房屋租赁手续。

  (5)适龄幼儿的父亲(母亲)拥有的片区房产(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

  4.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以及生源爆满幼儿园具体如下:

  (1)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第一幼儿园、厦门市实验幼儿园、第九幼儿园、华侨幼儿园、日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思明实验幼儿园、科技幼儿园、第十幼儿园、第六幼儿园、莲花幼儿园、东浦幼儿园、筼筜幼儿园、琴岛幼儿园、莲龙幼儿园、仙岳幼儿园、仙阁幼儿园、瑞景幼儿园、湖明幼儿园、厦门大学幼儿园、华侨幼儿园云顶分园、第九幼儿园前埔北分园、观音山幼儿园。

  (2)生源爆满幼儿园:第二幼儿园、第二幼儿园分园、嘉华幼儿园、海城幼儿园、松柏第二幼儿园、松柏幼儿园、金鸡亭幼儿园、第一幼儿园前埔分园、思明实验幼儿园岭兜分园、东浦幼儿园君悦山分园、南乔幼儿园、厦禾幼儿园、鹭江幼儿园、文灶中心幼儿园、文灶中心幼儿园梧村分园、思明幼儿园、警备区幼儿园、73111部队幼儿园、海燕幼儿园。

  5.入园矛盾特别突出、学位供给严重不足的幼儿园,可依据片区招生实际,研究制定招生实施细则及具体分流预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提前预告公布。

  6.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籍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幼儿园申请就读;如果所属片区幼儿园生源已满,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若当年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涉及就学条款的,则按拆迁协议执行。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

  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措施规定的招生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民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各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班生规模招生,优先招收所在区域周边的思明区户籍幼儿就近入园。

  2.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

  (1)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2)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其中属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应优先招收本小区户籍适龄幼儿。

  五、招生程序

  (一)公布招生片区

  幼儿园招生片区由区教育局提前向社会公布,参与划片招生的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划定的招生片区招生。未划入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的片区,各社区居委会及幼儿园应指导家长自行带幼儿就近到经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就读。

  (二)发布招生通告

  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区招生意见的要求拟定招生通告,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于报名前一周(即8月2日)在划定的服务区内张贴招生通告,明确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等,并积极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民办幼儿园的招生通告应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三)办理报名手续

  1.片区招生对象在规定的报名时间进行网上信息登记,根据《思明区2024年区属公办性质幼儿园小班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上传一簿(户籍簿)、两卡(幼儿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健康卡)、一表(体检表)等有关证件原件照片。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报名前三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或超过报名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具体需提供的材料以幼儿园的招生通告为准。

  2.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及生源爆满幼儿园报名时还应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照片:

  (1)适龄幼儿的父亲(母亲)拥有的片区内房屋产权证。

  (2)适龄幼儿的(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母)独立拥有的片区内房屋产权证;适龄幼儿出生后与父亲(母亲)的同册户籍簿或(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母)同册户籍簿;与(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母)实际居住三年的相关佐证材料;父亲(母亲)已购片区外房产还未交付使用的购房合同或合法有效的片区公有房屋租赁手续等。

  3.根据《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改委关于提高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厦教基〔2018〕18号)等文件精神,报名入读接受政府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1)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在厦门市居住1年(2023年8月至今,下同)以上的居住证及户籍簿;

  (2)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父亲(母亲)或监护人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按月计算,社保正常缴交月数满9个月,中断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若干规定

  (一)各幼儿园严禁招收不及龄的幼儿入读(托儿班除外),杜绝以其他理由变相接收不及龄的幼儿入读。

  (二)各幼儿园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做好招生对象的确定及材料建档工作。适龄幼儿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材料若经核查不实,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

  (三)符合政策性照顾的对象,由区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统筹安排,各相关幼儿园必须无条件接收。

  (四)各公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核准。各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对个别适龄幼儿因客观原因或幼儿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书面申请,经接收幼儿园集体研究审核后,并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方可录取。父母在片区内购房,但因特殊原因暂未将户籍迁入本片区的适龄幼儿,片区内幼儿园在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班生数有余额的情况下可照顾接收,但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产权证、子女相关证件及特殊情况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建立和完善审核批复制度。各幼儿园应于8月12日至8月13日报审拟招收的新生花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各幼儿园方可确定新生录取名单。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及时录入并更新。

  七、工作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严格认真执行招生政策,根据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本园实际,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有效地组织完成招生工作。

  (二)做好残疾幼儿入园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接收服务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幼儿入园合法权益。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指导,动员家长将户籍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做好疏导工作。

  (四)规范民办幼儿园招生行为。区教育局将根据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情况,合理核定民办幼儿园招生计划。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要求招生,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超计划招生,严格按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抑制过高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未审查先收费,也不得采取先多收再退还的方式收费。

  (五)优化招生服务工作,简化招生报名手续。各园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集体研究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要加强招生服务,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引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选择已批办的民办幼儿园入园。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要积极主动解决招生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区内幼儿园间的问题在相互协调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裁决。各园要积极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出现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回应,及时澄清不实信息,要及时化解、减少社会负面影响。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信息。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以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在招生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入园幼儿、家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严禁使用与审批不一致的名称,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严禁以抢占生源提前收取费用。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纪工委规定的十条招生纪律要求,即严格按照招生文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程序组织招生工作,严格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严格招生宣传工作,严格控制班生额,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提前招生,严禁招收不及龄学生,严禁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严禁因态度问题引发矛盾纠纷,严格控制招收片外生。

  八、本《招生工作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九、本《招生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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