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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7-25 17:02:22作者:未知

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5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巩固完善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 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第四条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我市2021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2963.63元)的2%左右,具体额度为65元/月。

  第五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第六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八条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年度内,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二级医疗机构为3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50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含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当)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步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稳步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具备直接结算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应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非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将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金收、支、余预算管理,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二)建立健全基金经办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化解内部监管风险。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监控稽核。

  第十三条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

  第十四条强化部门协同。医保、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医保部门牵头做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工作,并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有关政策。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时提供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文标签: 门诊  医保  医疗机构  基金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