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河市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3-12-14
更新时间:2023-12-14 01:26:09作者:未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2024年采暖季天然气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5号)精神和统一安排部署,缓解居民用天然气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居民用气稳定供应,按照《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廊坊市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方案》(廊发改价格[2023]282号)规定,经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调整我市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43元/方调整到2.81元/方(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
二、完善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霸州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用气一律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以家庭用户年购气量(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计价周期,气量阶梯分为三档,超额累进加价;居民用气第二档价格按照与第一档价格保持1.2倍比价执行,居民用气第三档价格按照与第一档价格保持1.5倍比价执行。低收入群体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家政服务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以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准),其生活用气价格(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照居民一般生活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本方案为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1.12倍)。
四、落实低收入群体用价格补贴。严格执行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霸州市民政局、霸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给予低收入群体用气价格补贴的方案》的通知(霸发改价格〔2023〕86号),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价格疏导影响生活。
五、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足额签订用气合同,保障居民用气供应,严禁惜售限购、停气限气等问题发生。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解释,切实维护好价格秩序和销售窗口经营秩序。
六、本价格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