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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12 10:56:18作者:未知

南通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0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本文标签: 人员  标准  如东县  启东市  如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