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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取消购房落户二手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

更新时间:2023-12-11 17:06:30作者:佚名

武汉取消购房落户二手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

  武汉取消购房落户二手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

  武汉调整购房落户条件。取消原购房落户业务中“首次交易商品房”以及购房面积、金额等条件限制。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集体土地自建房除外),可申办落户。原“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和“购买中心城区商品房落户”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自有产权住房落户”业务。

  此前政策

  (一)武汉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申请条件

  非本市户籍及本市新城区户籍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且满足相应住房面积及购房金额等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二)武汉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申请条件

  在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且满足相应住房面积及购房金额等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最新规定如下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集体土地自建房除外),可申办落户。

本文标签: 商品房  城区  条件  武汉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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