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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更新时间:2024-08-13 19:32:32作者:佚名

苏州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享受条件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3.参保人员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本文标签: 医疗保险  保险费  待遇  职工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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