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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11 18:03:36作者:未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均衡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二、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7000元。各统筹区现行起付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参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且分段不超过三段,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制定。

  四、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区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政策来源: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202309/t20230911_82349229.html

本文标签: 大病  标准  医保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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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贵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7000元,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

2023-09-11 18:03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贵州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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