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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莱山区计生政策(莱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电话)

更新时间:2023-11-01 21:00:37作者:佚名

2023年莱山区计生政策(莱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电话)

  莱山区惠民计生政策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莱山区户籍,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99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810元/人/月;独生子女因公牺牲(因公殉职)和被追认烈士的,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和200元。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2、计划生育一次性慰藉金

  领取一次性慰藉金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独生子女死亡时母亲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3)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且拥有莱山区户籍的父母;(4)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独父母给予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慰藉救助金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3、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

  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为莱山区户籍、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对参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在烟台市范围内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进行护理补助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参保,区卫健部门确保投保到位,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年满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的特殊家庭夫妇,优先入住所在户籍地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基础上,每年补助1200元/人。

  (2)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家庭夫妇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要独自承担所需养老费用,每年发放补助金1200元/人。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殊家庭夫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政府购买家庭服务

  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失能和半失能的特殊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区卫健部门组织申报,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失能半失能认定。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健康查体

  莱山区签订以奖代补协议的肇事肇祸及经专业精神机构评估为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避免精神疾病患者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2393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本人为莱山区农村居民户口(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落实奖扶政策仍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标准:80元/月/人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363

  9、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1)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莱山区城镇户籍;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城镇其他居民(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发放奖励扶助金。

  发放标准:80元/月/人

  (2)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莱山区户籍;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退休证,按《退休证》上标准的年月开始享受。

  发放标准:100元/月/人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19877

本文标签: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家庭  子女  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