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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23-12-07 00:54:41作者:未知

汕尾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

  待遇标准

  (一)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三)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四)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五)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签: 参保  抚恤金  用人单位  职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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