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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共有产权房产权份额离婚析产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24 18:29:56作者:未知

宁波共有产权房产权份额离婚析产怎么处理?

  宁波共有产权房产权份额离婚析产怎么处理?

  处理方式

  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二、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办法》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按规定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原文http://www.ningbo.gov.cn/art/2022/2/7/art_1229533176_1734121.html

本文标签: 受让人  产权  住房  份额  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