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关于遵章守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2023-07-06
更新时间:2023-07-06 21:34:06作者: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GB/T5359.1—2019对摩托车的定义:
综上所述:日常道路上常见的电动三轮车都是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电动三轮车须要“D”类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4)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载明了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及准予驾驶的车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