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就医待遇汇总
2024-08-13
更新时间:2024-08-13 00:29:01作者:未知
2024年宁波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汇总
我市参保人到宁波大市范围外看病分三种情况:
长期居住人员
因长期在外地居住等原因,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备案的城市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下浮,但是在备案期间临时回宁波就医的(注意,备案生效后至少满3个月才能取消备案),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转外就医人员
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的,需要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代办备案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期间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外就医备案表。
转浙江省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在出院结算前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住院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2.跨省就医人员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临时外出就医
1.在全国范围内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不用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其中,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在浙江省外临时就医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
2.临时外出就医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参保患者在市外异地突发疾病,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本地就医待遇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下浮。
政策来源:宁波医疗保障,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yurwHA4wz9n9nkm0jru7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