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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供暖收费标准(济宁供暖收费标准文件)

更新时间:2023-09-18 13:29:49作者:未知

济宁供暖收费标准(济宁供暖收费标准文件)

  济宁供暖收费标准

  按照济价格字【2016】52号,济发改价格【2019】204号规定:

  居民20元/㎡ (建筑面积);非居民29.7元/㎡(建筑面积)

  各热力公司收费标准不同,以当年缴费通知为准。

  济宁供暖热费管理政策

  根据《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四十三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具体办法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十四条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10日前,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交纳取暖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第四十五条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

  第四十六条 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对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供热企业向用户按日支付应退费总额1‰的违约金。

本文标签: 用户  企业  主管部门  价格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