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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3-10-20 14:56:36作者:佚名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温馨提示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本文标签: 家属  增值税  营业税  政策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