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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更新时间:2024-05-14 00:22:07作者:未知
晋江结婚登记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
办理须知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跨省通办的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在晋江市的有效居住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以出具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如集体户口个人单页页面上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不提供首页)。户口簿为插页式,首页和本人页无法确认关联的应提供该户口簿的索引页或其他关联页。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3.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6.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
(1)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中文译文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2)居住国非《公约》缔约国的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中文译文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7.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
(1)《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中文译文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2)非《公约》缔约国的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中文译文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