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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更新时间:2024-01-25 21:01:19作者:佚名
若不是迁移户口,李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竟然在多年前“被结婚”。日前,经过一年多的奔波,在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李女士终于“恢复自由”。“电话里道谢不足以表达我的心意。”近日,李女士专程从安徽省合肥市赶到太和县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迁户口发现蹊跷事
2020年9月,喜迁新居的李女士来到合肥当地派出所,准备完成落户。户口迁移手续很快办完了,但是捧着崭新的户口簿,本来满心欢喜的她却再也高兴不起来——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里,由之前的“未婚”变成了“已婚”。
李女士又羞又怒,问工作人员是不是弄错了。然而,她得到的回复是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是大数据信息共享系统自动生成的,具体情况要到原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了解。随后,李女士回到老家的民政部门查询,得到了一个更加不可思议的答案:早在2003年6月,她就与当地某乡镇的周某登记结婚了,到了2006年,周某又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自己根本不认识周某,也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怎么就与他结婚了?李女士继续追查,疑团一个个被解开。原来,周某与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生育了一个孩子。因王某当时没有户籍信息,就想出了冒用别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办法。恰巧周某有亲戚知道李女士的个人信息并了解到她未婚,遂被二人利用,就这样,李女士阴差阳错“被结婚”。2006年,周某又与取得户口的王某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原来的结婚登记信息没有录入电脑系统,导致周某与李女士的结婚登记未被发现和消除。
奔波维权却没有结果
事情的来龙去脉清楚了,李女士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她的婚姻登记。可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只有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同时,民政部门认为婚姻效力有无的认定应经司法程序确认。
好几个月过去了,她被冒用的婚姻登记信息一直无法消除。
2021年7月,李女士分别对周某、王某以及县民政局提起了民事和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冒用的婚姻登记无效,予以撤销,并要求赔偿损失。然而,一审行政判决以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以同样理由维持原裁定。民事案件一审也仅仅确认了李女士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对其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021年8月18日,根据现实情况,太和县民政局向安徽省民政厅申请将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周某与李女士的婚姻登记添加备注。“如果以后我结婚,会不会构成重婚?会不会无法登记?”李女士心里多了一个解不开的疙瘩。
检察建议助推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抱着一线希望,2021年8月24日,李女士来到了太和县检察院。
太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评估。“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存在几个难点。”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彭艳阳说,第一是监督的入口难,从程序和环节看,不符合正常的申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第二是依靠诉讼很难解决问题,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既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又不符合可撤销婚姻情形,且李女士起诉时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很难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第三是根据民政机关婚姻登记制度规定,未经司法程序确认,消除原登记信息几乎不可能。
随后,该院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重新审视案件,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存在不足:对周某第一次婚姻登记未尽到实质审查职责,导致李女士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在未撤销第一次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又为周某、王某办理新的婚姻登记,违反《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同时,该案中产生错误登记的主要原因在于周某、王某用虚假身份骗取行政机关信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相关工作要求,太和县检察院经过充分研究后认为该案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中“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情形。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并获得了认可。
2021年8月31日,太和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重新审核李女士的婚姻登记情况,对确有错误的予以消除或变更,并加强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减少类似问题发生。
接到检察建议后,太和县民政局积极配合,及时将李女士的婚姻登记记录添加备注“系冒用信息办理”,并将李女士的信息删除。在检察机关的进一步推动下,近日,公安机关对李女士的户籍信息中“已婚”记录予以变更。
压在李女士心头上的石头终于落下了。(胡立柱)
原标题:喜迁新居的李女士办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却惊愕地发现新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里,“未婚”离奇地变成了“已婚”喜迁新居发现了荒唐事儿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