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