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而向股东外其他人转让时,则涉及到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目前公司法对同等条件没有清晰的界定。个人认为,条件是指由受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出让股权的股东承诺的股权交易条件,而同等则强调的是其他股东开出条件与第三人承诺条件的一个比较过程。同等在形式上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同样的价格,还应考虑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各种因素。当然,《公司章程》如果对于同等条件有专门性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权转让时,还应当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一并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