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擅自离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工资结算日;
(三)对生产,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期限发放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支付的,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