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程序如下: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