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确认后,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1、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
2、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