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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更新时间:2023-08-04 18:54:53作者:未知
第一批次:城区有房屋产权,房产地址在五中片区范围内的。
1.学生家庭的全家户口本。户口本上能够证明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报名学生与监护人户口地址一致(户主页、学生父母页、学生本人页)。非本县户籍的,要出具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一方和随迁学生至少两人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地址要与房屋产权地址一致;
2.原毕业小学下发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卡;
3.学生父母的房屋产权证。
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则需区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A: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抵押贷款协议书、还款记录等;
B:已入住但房产证未办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大修基金)、契税完税或减税凭证(民间契约及协议不作为房产依据)等证明材料;
C:自有宅基建房的: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
D: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住建部门提供的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住建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原件、缴纳租金的原始发票及复印件;
4.学生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线下审核:
证件1-3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4项由我校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件由我校审核后,再由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科局进行产权和户口抽验查询。
注:购买二手房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其他未经土地或房产部门认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批次:父母(双方或一方)和学生户籍在同一户口本,户籍地址在五中片区范围内,父母和学生在本县无房产,但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工作。
1.全家机打户口本;
2.原毕业小学下发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卡;
3.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父母无房证明;
4.房屋租赁协议、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证、发票、物业费凭证作为参考(或手机缴费凭证),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实际居住的不予录取;
5.学生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我校核实户口和入住信息,并到相关科局进行查验。
线下审核:
证件1-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5项由我校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批次:非本县户籍且城区无房产,在城区经商、务工等随迁人员子女。
1.户口本:原籍机打户口本(含户主页、适龄学生父母页、适龄学生本人页);
2.居住证:父母一方和随迁学生至少两人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地址要与实际居住房屋地址一致;
3.房屋租赁合同、原房主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凭证、发票、物业费凭证作为参考(或者手机缴费凭证),并且水电用量符合正常生活用量;未实际居住的不予录取;
4.父母务工的,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父母经商的,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
5.原毕业小学下发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籍卡;
6.学生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我校实地核实相关情况,并到相关科局进行查验。
线下审核:
证件1-5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6项由我校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留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批次:其它未列入的特殊情况,确需入学的。
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入学的,采取一事一议,由我校招生委员会采取入户、走访、调查、公示等多种方式严格审核,经教育局复核确认后方可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