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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省立三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费用补偿标准(安置费+搬家费)

更新时间:2023-07-12 11:39:12作者:未知

济南省立三院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费用补偿标准(安置费+搬家费)

  (一)搬迁费

  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逾期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四)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及设备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的设备迁移费标准、附属物补偿标准及院落内的树木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3、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补偿。附件1、附件2、附件3中未列明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文标签: 安置费  房屋  附属物  部门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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