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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右肩韧带撕裂能评残么

更新时间:2023-07-27 20:19:40作者:佚名

交通事故右肩韧带撕裂能评残么

交通事故右肩韧带撕裂能评残么

交通事故中右肩韧带撕裂可以评定为残疾吗?

C.1面部范围和疤痕面积的计算

C.1.1面部范围

面部范围是指从发际线到下颌骨下缘,从两侧到下颌支后缘的区域,包括额头、眼睛、眼眶、鼻子、口唇、下巴、颧骨、脸颊和腮腺咬肌。

C.1.2面部疤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脸五等分法和疤痕面积实测法分别计算疤痕面积。多个面部疤痕的面积可以累计计算。

C.2心功能分化

根据身体活动受限程度,心脏功能可分为:

A.一级:无症状,无限制体力活动;

C.二类;重体力活动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体力活动受到较大限制;

D.ⅳ级:即使处于安静休息状态,也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区分呼吸功能障碍的程度

呼吸功能障碍

意外伤害引起的呼吸功能变化。

C.3.2区分呼吸功能障碍的程度

本标准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严重呼吸功能障碍:静卧时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在室内行走时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其有限;

C.呼吸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以普通速度行走时呼吸困难,大部分身体活动受限;

D.呼吸功能受到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爬楼梯时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是这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走时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就是这种情况)。

C.4手丧失和功能丧失的计算

C.4.1手丧失和功能丧失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手掌、手指功能丧失或丧失。

C.4.2手丧失和功能丧失的计算

单手拇指占单手功能的36%,其中远端和近端指关节各占18%。食指和中指各占第一手功能的18%,其中远指关节占8%,中指关节占7%,近指关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第一手功能的9%,其中远端指关节占4%,中间指关节占3%,近端指关节占2%。单手手掌占单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三掌骨各占2%,第四、五掌骨各占1%。在本标准中,双手功能丧失或丧失的程度是根据前面几个方面累计计算的结果。

C.5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手部感觉丧失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手掌感觉功能丧失。

C.5.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的计算是相应手丧失程度的50%。

C.6肩关节和肩关节复合功能丧失的计算

C.6.1肩关节和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是指肩胛窝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肱-胸椎关节共同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的功能受到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的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来体现。

C.6.2肩关节和肩关节复合体功能丧失

意外伤害导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丧失。

C.6.3肩关节和肩关节复合功能丧失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的功能丧失是通过测量肩关节的功能丧失程度来计算的。

C.7区分拱形结构的损伤程度

C.7.1拱的结构损坏

因意外伤害导致足弓功能缺失或丧失。

C.7.2区分拱形结构的损伤程度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功能丧失和丧失。

b足弓1/3结构性损伤或2/3结构性损伤是指第三足弓任意一个或两个足弓的结构性损伤。

C.8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1肢体功能丧失

意外伤害导致的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下肢肩关节或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丧失。

C.8.2肢体功能障碍的计算

肢体功能障碍的计算是将肢体功能障碍程度的比例乘以三大关节(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对应的重量指标,再加上它们的乘积计算出肢体功能障碍的比例。

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能否评定,只有通过专业鉴定才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确认伤残,都可以确定伤残。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根据伤残鉴定进行。如果不进行伤残鉴定,双方仍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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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是否可以主张双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