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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解读

更新时间:2023-08-12 10:56:18作者:未知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解读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审查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车管所、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利的原则。第四条在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车管所提交所需资料,如实申报所需事项。第五条车管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未经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和管理人员信息的全过程,并能将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相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记载并签注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和照片;(2)车管所签注内容:首次上牌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下列顺序驾驶: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挡客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摩托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附件1)。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十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准驾驶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准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要求: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轻便摩托车的,应当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满21周岁,未满50周岁;4.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准驾车型大型客车的年龄在26岁以上,50岁以下。(2)身体状况: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大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在155cm以上。如果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身高在150 cm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将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无红绿色盲;4.听音:两只耳朵分别距离音叉50厘米,可以分辨声源的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器设备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车辆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的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四肢和手指的运动功能正常。但是,如果指尖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可以申请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不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右下肢和双下肢缺失或失去运动功能但可以自行乘坐,可以申请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梅尼埃病、眩晕、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疾病、痴呆、影响肢体运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二)吸毒、注射、长期使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未满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未满三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以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挡客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以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变速器乘用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新增准驾车型的,在本次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次记分周期内不得满分。申请增加中型客车、拖拉机、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取得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未取得满分;或取得城市公交车、大货车驾驶资格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方可申请。(二)申请增加拖拉机准驾车型,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的;或取得准驾车型大型客车驾驶资格一年以上,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大型客车的,取得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驾驶资格五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内未取得满分;或取得准驾车型驾驶拖拉机资格两年以上,且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暂住地可新增的准驾车型有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箱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以每小时50%以上速度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申请、审查和认证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管所申请: (一)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2)如果住在暂住地,可以在暂住地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在其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第十八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役人员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复员、转业、退役证明;(二)县级以上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三)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属于非中文表达,还应出具中文译本。第二十二条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属于非中文表达,还应出具中文译本。第二十三条车管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一门学科。),场馆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第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主题3 )。考试顺序依次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只有通过前一科的考试后,你才能参加后一科的考试。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明。驾驶考试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科目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题库。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试桩、匝道定点停车及启动、侧停车、单边桥行车、弯道行车、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闸、连续障碍物、100米正负挡、滚道行驶。第三科考试的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道、过路口、靠边停车、过人行横道、经过学校区域、经过公交站点、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采用必考和选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模式随机抽取。第二十六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时,申请人应当预约考试科目二,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小型自动挡客车、轮式自行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入证十日后预约考试;(2)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二十天后预约考试。第二十七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时,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二十日后预约考试;(2)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残疾人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30日后预约考试;(3)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四十天后预约考试;(4)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60天后预约考试。第二十八条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数量的,车管所将在申请人通过考试科目一、二、三后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九条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退伍的,还应当收回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科目一。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考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一条每科考试一次,可以重考一次。如果补考仍然不合格,科目考试将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在二十天后保留。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三十二条各科考试成绩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及格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三十三条各科目考试成绩单由申请人和考官签字。没有签字就不能颁发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考官证。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其他科目成绩合格的作废。

第三章证书的换证、换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以上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迁出原车管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车管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居住在核发地车管所辖区外的,可以向居住地车管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七条年满60周岁的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车管所换发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年满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普通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发准驾车型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减少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在车管所辖区内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面目全非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许可驾驶类型要求,但符合其他许可驾驶类型要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减少许可驾驶类型。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第四十条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三日内注销。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要求的,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领。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按照规定,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再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隐瞒或者骗取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收回补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二)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申请注销;(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撤销的;(五)未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六)年满60周岁,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七)年满60周岁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驾驶证,或者年满70周岁以上,且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证的;(八)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告机动车驾驶证无效。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未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两年的,经考试科目合格后,可以恢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

第四章评分和验证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附件3)。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与记分同时进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分超过两项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计。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处罚决定被依法裁定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的方式,并为查询提供便利。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参加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记分达到12分的,车管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参加科目三考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时,车管所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的;(二)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条件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的。第四十九条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持有准驾车型残疾人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省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发驾驶证并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他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延期事由证明。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机动车驾驶人在延长期限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更换机动车驾驶证、补领驾驶证、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延期办理、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署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状况证明。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持有残疾人准驾车型小型自动载客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身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佩戴助听器。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国家之间有相互承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的,从其约定。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议执行。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样式和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考试许可证的样式由公安部规定。第五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的样式和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暂住地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役证》等有效的军人身份证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暂住证;4.台湾省居民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大陆旅行证或外交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暂住证。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暂住证;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其入境时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停留(停留)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7.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2)地址方式:1。居民地址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上记载的地址;3.境外人员的住址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所、暂住地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4.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地址为外交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两者都包括这个数字。本规定所称的;三天。五天。七天。十天。第15th ,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新机动车辆办理驾驶证证指南攻略

新机动车驾驶证指南

步骤/方法

1.新摩托车驾驶证

1.所需资料: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年满18周岁)参加考试,否则不予受理。

二、程序:

(1)第二个窗口查询,接受

②政务中心交警分中心开具发票,中国银行支付费用。

③体检室体检r④考场(每天下午4: 00)科目一考试

⑤考场科目二、科目三R 6考试合格后,在3号窗口签字并投保。

⑦4号窗口拍照

⑧在窗口5 (40天后)获取许可证。

2.新建摩托车入户

一、所需信息:

①长宁市范围内姓名与发票相符的有效身份证。

②车辆合格证③发票登记表

④车架和发动机摩擦号一式三份。

二、程序:

①一号窗验收及车辆检查

②6号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

③政务中心交警分中心开具发票,中国银行支付费用。

④3号窗口投保,填写表格,提交文件。

⑤4号窗口车牌图像

⑥在窗口5 (40天后)获取许可证。

3.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明:

1.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代码1005)的机动车,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2.未悬挂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号牌(代码1332),应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复印件。

3.如未携带行驶证(代码1109),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代办期内代办证明复印件。

4.如果车辆未携带驾驶证(代码1110),应提供当事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5.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代码5014)时,应当提供其他机动车号牌、车辆行驶证或者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复印件。

6.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许可驾驶类型不符的车辆(代码1709)的,应当提供:当事人已领取驾驶证复印件。

7.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代码1017)的,应提供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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