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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更新时间:2024-09-20 00:39:52作者:未知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的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
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人社领域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之一。此次增加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20次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