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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当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16 17:19:53作者:佚名

宜昌当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是什么

  宜昌当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

  1、哪些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含以下人员:

  ①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③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④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⑤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⑥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⑦残疾人;

  ⑧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⑨建档立卡脱贫人员。

  2、哪些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①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监理)或负责人的;

  ③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④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⑤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⑥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⑧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户籍已迁移市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本文标签: 的人  人员  用人单位  困难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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