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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职工医疗管理规定 宁波市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27 10:52:48作者:佚名

宁波工伤职工医疗管理规定 宁波市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宁波工伤职工医疗管理规定

  ( 一 ) 就医机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我 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因伤情特别严重需要转外就医的,应办理工伤职工转外 就医备案手续,转外就医只限杭州、上海两市工伤保险或基本医 疗保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的一次诊疗过程,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 机构治疗的,应由职工提出申请,并由转入的第一家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

  职工在本市外工作、学习期间发生的工伤,可在当地工伤保 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二 ) 支付范围:

  职工在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药品目录、 医疗服务标准 ( 以下统称 “三个目录”) 范围 的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单位应将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情况书 面告知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所发生超 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医疗服务超过 “三个目录”支付范围,需要单位或职工支付的, 应事先告知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并书面签字确认,未经签字 确认,擅自使用超出 “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 构承担。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职工  工伤  医疗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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