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注意事项(东莞稳定就业入户流程)
2023-07-11
更新时间:2023-07-11 17:11:07作者:未知
》》》东莞稳定居住就业入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个人迁入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二)申请配偶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三)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四)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或已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3 | 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 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4 |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材料 | 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的提供,参保证明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验原件。 | 1 | 0 |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配偶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 | 配偶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1.2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0 |
3 |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抚养权归属材料 |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 1 | 0 |
5 | 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 | 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 1 | 0 |
6 | 非婚生育说明 | 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 | 1 | 0 |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2 |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3 |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4 | 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 | 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1 | 0 |
1.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 1 | 0 |
2 | 亲属关系材料 | 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 1 | 0 |
1.5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1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 1 | 0 |
执行时间:
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FAQ/faqDetail.html?klpId=1019518&page=1&title=%E7%A8%B3%E5%AE%9A%E5%B1%85%E4%BD%8F%E5%B0%B1%E4%B8%9A%E5%85%A5%E6%88%B7